城市绿地遥感影像图判定标准
城市绿地遥感影像图判定标准
影像图上可清晰辨别的公园绿地、道路附属绿地、居住区附属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七类绿地以及景观水面是城市绿地率的统计来源。
1.公园绿地
公园绿地包括各级公园、专题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等。
(1)公园边界围合的面积均标定为绿地。
(2)小游园边界围合的面积中,绿化用地、绿地甬路、休息用的设施及小块状铺装、景观亭台、雕塑用地标定为绿地,用于交通工具通行的道路不得标定为绿地。
(3)广场的种植用地、人工湖水面、喷泉水面、藤架垂直投影占地标定为绿地面积,广场零星树木的投影面积以及其它任何属性用地不得标定为绿地面积。广场中绿地面积占40%以上,整个广场标定为绿地。广场中的停车场除外。
2.道路附属绿地
道路附属绿地包括道路中央的绿化岛、两边的行道树和风光带、景观道路以及各主、次道路的附属绿地。
(1)道路面积包括硬质地面、绿化岛以及路两侧的绿地部分,人行道属于道路。
(2)景观路两侧绿地中的甬路、休息用的设施及小块状铺装、景观亭台、雕塑、喷泉水面用地标定为绿地。
(3)桥梁属于道路范围。
3.居住区附属绿地
(1)居住区绿地以斑块绿地的围合边缘标定为绿地。
(2)植草砖的面积标定为绿地,停车场的植草砖不是绿地。
(3)人工湖、喷泉周围无栽植用地时,以实际水面边界标定为绿地;人工湖周围为栽植用地时,其水面堤岸连同周围栽植用地标定为绿地。
(4)当楼房遮挡下的绿地为标准几何形状分布时,可根据部分可视绿地边缘进行延长推算标定绿地。当不能根据影像图显现特征进行推算标定时,必须到现场调查复核实地植被分布情况并在影像图上进行绿地标定。
(5)居住区内绿化广场、小游园内的景观设施、供人们休息用的设施、休闲甬路标定为绿地。
4.单位附属绿地
(1)单位内各类绿地的判定标准与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的判定标准相同。
(2)单位内植被覆盖良好的闲置空地,可标定为绿地,非植被覆盖空旷地、不同颜色的塑胶覆盖的运动场所不能标定为绿地。
5.防护绿地
(1)工矿企业与生产绿地周围的防护绿地,与城市公园绿地判定标准相同。
(2)无明显种植边界的片状、带状、丛植的乔木林,以其树冠垂直投影面积标定为绿地。行植的防护林不得将其垂直投影面积标定为绿地。
6.生产绿地
(1)生产绿地边界围合内的种植用地标定为绿地。
(2)生产绿地的办公用房、仓库等设施用地不得标定为绿地。
(3)生产绿地内的沟、垄、畦、水塘标定为绿地。
(4)果林、苗圃等地规则式种植的植物在影像上呈星点状分布,绿地标定至该种植面积的边缘线。
7.其他绿地
(1)风景林地的判定标准同公园绿地的判定标准,如风景林地范围内有单位、工厂、开采用地等,应该去除相应占地范围进行判定。
8.景观水面及生产用水水面
(1)无绿地围合的景观水面和其它生产用水水面仅将实际水面标定为绿地,护水堤岸不得标定为绿地。
(2)绿地围合的景观水面和其它生产用水水面,其护水堤岸和周围种植用地均标定为绿地。
9.其它
(1)高大建筑物遮挡或其阴影下的各类绿地应通过现场调查,确定绿地的分布与面积大小,结合影像显现特征进行绿地面积标定。
(2)垂直绿化不可按投影面积在影像图上标定为绿地。
(3)生长在各类绿地中的树木,其树冠垂直投影超出绿地边界的,超出的投影面积不得标定为绿地。
(4)行道树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标定为绿地。
(5)桥下景观水面标定为绿地。
(6)通航河道水面不得标定为绿地,桥面、其它建筑物下层种植的绿地通过现场调查核实,按实际分布在影像图上标定为绿地。
(7)有多年生草本或复层地被覆盖良好的各类闲置空地标定为绿地,分布于不同地方的小片状野生灌木丛,其树冠投影的面积标定为绿地。
(8)非工程影响的、已形成多年的低洼湿地标定为绿地。
(9)园林生产用种植大棚、温室,按生产绿地标定为绿地。
(10)与植被相同影像颜色特征的其它地面覆盖物,不得标定为绿地。
(11)城乡接合部,房屋周边的绿地标定为绿地;池塘周边、农田周边绿地不标定为绿地。
(12)建设工地内绿地不标定为绿地。